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21-09-28
被的、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3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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