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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公共场所”

发布时间:2021-10-06 14:52:23

猥亵儿童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如果情节恶劣的。处罚会更重,那么怎么理解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公共场所”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公共场所”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的场所。

二是教室、集体宿舍、游泳馆、电梯间、儿童游乐场等多人进出、使用的相对公开的场所。

三是网络通讯群组、聊天室等公共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也可能成为此条文中的“公共场所”,利用此类网络平台和服务,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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