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10-06
罪是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一种性犯罪,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如何理解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当众”呢?
律师解答:
“当众”一般是指当着众人的面,即在场的人数在三人以上,且具有看到的或感知到现实可能性,至于他人是否看到或感知到不影响“当众”的成立。感知则既包括现场看到也包括通过视频、网络看到。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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