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分为三种,分别为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及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五种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通常情况下,公安认为行为人需要被逮捕的,会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如确未涉案,则三天后应当会释放。释放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有所差异。一般情形下,可能会在上午释放,也可能会提前和家属沟通告知具体的时间。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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