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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发布时间:2021-10-08 16:11: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10月14日 法释〔200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五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二百零一条(《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第二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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