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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4 16:40:28
(2018年3月7日 〔2015〕行他字第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海关总署署侦[2001]9号和署辑发[2013]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没有作出处理的,海关执法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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