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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28 10:19:58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诸多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故意,只是资金因为客观方面原因一时周转不灵,或者经营困难、企业濒临倒闭造成支付困难或者无法支付,没有存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对于这种情形,无论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有多大,是否已经引发负面影响的“讨薪事件”“群体性事件”,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另外,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财产或者逃匿的行为,但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向劳动者支付了基本工资,但因合同内容不明确,在资金、津贴、补贴的支付方面产生纠纷的,不宜以本罪论处。如果法院裁判应当支付,行为人仍不支付的,宜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不支付的劳动报酬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对此,劳动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3)尚未经过“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程序,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均不能以本罪论处。

(4)虽然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达到数额较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此,《报酬解释》第6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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