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态势明显遏制,起诉人数翻倍
发布时间:2021-11-08 10:06:08 来源:澎湃新闻
在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问题上,最高检表示,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月5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5起,既有起诉后依法从严惩处的,也有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对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仍然存在认识不够深刻细致、理解不够系统全面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事政策,更好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
前述负责人介绍,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案发地看,该类犯罪多发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江中下游省(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5984人,占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人数的65.11%。该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渔业资源丰富且当地多有捕食野生鱼的传统,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
二是罪人员构成看,涉及转产渔民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少,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偷捕,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还有一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使用简易但危害较大的捕鱼装置偷捕,行为发生往往具有较大随机性和分散性。
三是从发案原因看,一些案件系因群众对长江“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导致。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前述负责人特别提醒,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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