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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裁量权:最高检抗诉等四类案件也应进行类案检索

发布时间:2021-12-01 来源:澎湃新闻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对办理案件中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和参考标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和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回应当事人期待,确保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之间不出现法律适用分歧。

《实施办法》还统一规范了类案检索报告样式,确保全面反映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检索到的不同裁判观点、拟采纳的观点和理由。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比如,第八条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情况纳入评议内容;同时规定,对于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最高法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案件承办法官将当事人、代理人提交的案例、生效裁判束之高阁、不加理会的情形,有效衔接《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其他类案予以回应的要求,最终形成参考类案、统一法律适用情况由合议庭共同研究把关的审判机制。

此外,《实施办法》还进一步补充明确了最高法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即对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待决案件,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待决案件,均应当由合议庭建议院庭长召集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最高法院将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为针对性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办法》还创新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规定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制定司法解释或审判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问题,由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成熟一个明确一个,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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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1 来源:澎湃新闻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对办理案件中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和参考标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和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回应当事人期待,确保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之间不出现法律适用分歧。

《实施办法》还统一规范了类案检索报告样式,确保全面反映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检索到的不同裁判观点、拟采纳的观点和理由。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比如,第八条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情况纳入评议内容;同时规定,对于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最高法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案件承办法官将当事人、代理人提交的案例、生效裁判束之高阁、不加理会的情形,有效衔接《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其他类案予以回应的要求,最终形成参考类案、统一法律适用情况由合议庭共同研究把关的审判机制。

此外,《实施办法》还进一步补充明确了最高法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即对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待决案件,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待决案件,均应当由合议庭建议院庭长召集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最高法院将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为针对性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办法》还创新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规定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制定司法解释或审判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问题,由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成熟一个明确一个,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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