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自诉案件按原告和被告的不同,律师作用有所区别,当事人可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请。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浮准备工作。对于自已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5)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6)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7)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提起反诉;
(2)解调;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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