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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12-15 10:25:07 来源:最高检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记者就这批典型案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

问:最高检就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连续发布两批典型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创新举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受到企业欢迎,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这项工作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两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列为重点督办建议选题,由最高检主办。为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6月3日,最高检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发布第一批4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目前,第二期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显著进展,截至11月底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2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54件。案件类型、适用罪名逐步多样化,案例的代表性、影响力逐步提升。“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关于常态化发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指示精神,根据改革试点工作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及时总结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从各地办理的案例中选出6件不同类型的案例,作为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对外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与第一批相比,涉及面更广,内容更丰富,体例也有较大变化。第二批典型案例按照基本案情、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典型意义三个部分编写,每个案例除了副标题,还增加了关键词和要旨,以突出体现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做法和意义,其中典型意义分层次列出要点,以便各地参考借鉴。

问:此次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哪些类型?

答:此次公布的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立足于正面引导,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重点,着力反映企业合规流程、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与运行、合规整改效果、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以及典型意义等,既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合规企业的“真严管、真厚爱”,又较好发挥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这批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在试点实践中刚刚办理的案件,地域涉及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湖北、广东、海南等省市,罪名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串通投标、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普通货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特点包括企业合规异地适用第三方机制、与“挂案”清理相结合、行刑衔接、推动行业治理、巡回检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合规试点等。其中既有合规考察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有提起公诉判处轻缓刑罚的。既有试点地区的案例,也有非试点地区海南的案例。

具体而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是上海、浙江两地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例;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认定“挂案”性质,积极引导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案例;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是检察机关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促进当地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的案例;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是检察机关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的案例;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是检察机关持续开展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衔接贯通的案例;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因地制宜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的案例。

问:这批典型案例体现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哪些经验做法?

答: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这批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经验做法。一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相结合。对于涉企案件,在坚持和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合规承诺。这批6个典型案例中,都是检察机关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开展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都得到了不起诉或轻缓的刑事处理。二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在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机关对尚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深入开展个案会商认定“挂案”性质,共同推进清理。对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规范推进合规监督考察和“挂案”清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精准监督。三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比如,在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检察机关在对康某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该公司通过合规建设,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四是推动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在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通过合规互认的方式,相关考察意见成为行政处理的重要参考。同时,深圳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依法向深圳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采纳。深圳海关已就完善进口水果价格管理机制向海关总署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报关行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加强普法宣讲,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问:这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异地适用第三方机制,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在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上海、浙江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通过个案办理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在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中,沂水县检察院结合涉案企业所在地为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的实际,多次与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沂南县检察院沟通交流,共同签订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并由沂南、沂水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人员5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开展监督评估。两个案例在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方面作出积极探索,降低了司法办案成本,提升了办案质效,为推动区域行业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根据试点实践对第三方监督评估异地协作的迫切需要,最高检在《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明确涉案企业、人员的居住地与案件办理地不一致的,案件办理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委托涉案企业、人员居住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或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协助开展监督评估。

问:请您解释一下案例中提到的“巡回检查小组”“飞行监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为确保企业合规建设和第三方组织公正规范履职,切实防止和避免诸如“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指导意见》第九条对巡回检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在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取6名熟悉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查小组,探索建立“飞行监管”机制。巡回检查小组和办案检察官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方式,深入到两个企业进行实地座谈,现场抽查涉案企业近期中标的招标项目,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以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飞行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牵头组建巡回检查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法律、合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开展巡回检查,对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问:海南作为非试点省份这次也有案例入选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

答: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不少非试点省份以及试点省份的非试点地区也积极要求开展试点。今年8月,最高检党组经过慎重研究,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一些非试点省份不等不靠,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律框架内不同程度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目前已有部分案件适用了企业合规考察机制。其中,吉林已办理合规案件34件,安徽、四川、广西、河北、江西、海南等地也有一定数量的合规案件。本批案例中,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就是非试点地区入选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该案中,文昌市检察院首先全面梳理排查2020年以来受理的涉企刑事案件,严把企业合规案件的条件和范围,确定该案开展企业合规。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发现、研判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要求,督促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作为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商请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联等单位的业务骨干以及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组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查阅公司资料和台账、对经营场所检查走访等。各方面专业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出具评估验收报告,督促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同时,检察机关还派员不定期走访涉案企业及相关单位,持续对合规整改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公开听证。目前,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完成后,已妥善解决生产原料来源问题,经营状况良好。综上,我们认为,该案例合规程序完备,合规工作扎实,合规效果明显,值得广大非试点地区学习借鉴。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非试点地区企业合规办案工作的引导,及时掌握情况,确保规范有序。

问:这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公布后,最高检还有哪些后续措施?

答:下一步,最高检将根据企业合规改革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办案指导,严格备案审查,指导各地加大办案力度,扩展案件类型,提升办案质效,积极培育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同时,我们将针对试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整理发布多种类型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持续为各地开展企业合规提供办案指导。除了常态化发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外,我们还计划明年发布一批企业合规指导性案例。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绝不能搞“法外开恩”。要准确理解企业合规制度的原则精神,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涉案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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