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国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那么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质被挪用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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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授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某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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