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文规定单位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但表述犯罪主体时却用了条款中处罚自然人的表述方法,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那么单位可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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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按照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经手前述7种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排除了单位犯罪主体。主要理由就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确实是由单位作出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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