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贪污犯罪并不是只犯一次,可能在任职期间有多次贪污行为,但是没有被发现,在后面贪污的时候才被发现。那么贪污多次没有被处理之后发现的怎样计算贪污数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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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以前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累计贪污数额。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也应遵循《刑法》第87条、第89条关于的规定,即累计计算的贪污数额,必须是在追诉期限以内的贪污行为产生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的,前次贪污犯罪追诉的期限,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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