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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规定全面推进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发布时间:2021-12-28 13:09:04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12月27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全面推进巡回检察工作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的新闻发布会,主要议程有两项:一是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介绍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介绍,2019年7月,最高检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工作。2021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今年4月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常态化开展跨省、市交叉巡回检察;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今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了《工作规定》,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好“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落实中央要求

强化对刑事执行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

最高检从全面贯彻中央要求、深化检察制度改革的高度出发,制定了《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刑事执行检察制度体系顶层设计。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工作规定》落实中央要求,强化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司法为民

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杨春雷表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充分证明,巡回检察在预防和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方面,具有巨大的制度优势,需要通过整章建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完善制度供给

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杨春雷表示,在巡回检察整体顺利推进的态势下,仍然存在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地区间发展不够平衡等问题。最高检基于实践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解决制约巡回检察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为推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强调巡回检察的双重任务

强化巡回检察的四种方式

夯实巡回检察的组织结构

杨春雷表示,在内容方面,《工作规定》一方面设定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重点和组织层级,通过检察发现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促进监狱、看守所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设定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更加注重刀刃向内,主动检验和审视派驻检察履职是否到位,推动派驻检察作用有效发挥。

《工作规定》对四种巡回检察方式在组织主体、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和开展频次等方面作出更高的规定和要求,在压实每一种巡回检察方式的同时,充分释放其相应的价值和功能,提升巡回检察制度的整体质效。

《工作规定》明确了巡回检察组的人员设置:

一是规定了组成巡回检察组的一般人数标准,且要以确保工作质效为原则。

二是在人员构成上,检察机关可以统筹安排或者抽调本地检察人员参加巡回检察。

三是强调巡回检察不能脱离被检察地的检察机关,被检察监狱、看守所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开展工作,但不能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

引入外部力量参加巡回检察

杨春雷表示,《工作规定》明确,巡回检察工作可以适当引进医疗、安监、审计、鉴定等专业力量参加,将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员,提高监督专业化水平。同时,还明确要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代表参加巡回检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巡回检察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强化巡回检察的组织实施

抓实巡回检察的监督成效

杨春雷表示,《工作规定》对巡回检察工作进行了时序性、全景式规定。其中,信息收集工作一般应在巡回检察队伍进驻监管场所前完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现场检察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各地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可提前安排专人收集资料,并组织有效分析研判,确保巡回检察有的放矢。各地可以根据每次巡回检察方式、内容、任务等的不同,选择适用不同调查方法。该规定还要求制发文书后要跟进监督整改,移交的职务犯罪线索要跟踪了解进度;针对常规、交叉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由原巡回检察单位组织“回头看”。通过严格规范的设计,构建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闭环。

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3856次

杨春雷表示,截至2021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3856次,通过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以及“回头看”,共发现监狱问题30253个,提出书面检察建议4159个,提出纠正违法3105个,已监督纠正26653个;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82个,已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38人;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1062个。

最高检共发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4230个

杨春雷表示,2021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共发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4230个,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65份,检察建议书335份;发现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线索62件,已立案侦查4件6人,移送纪委监委线索25件;发现罪犯又犯罪线索2件;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763个。

把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作为“十四五”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任务贯穿始终

杨春雷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对《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是进一步凝聚巡回检察工作的司法共识;

三是推动监督与办案的深度融合;

四是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

从多个层面体现了案件化办理要求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张军检察长提出“巡回检察就是办案”,这是对巡回检察工作本质和规律的深刻诠释,也是对巡回检察工作的具体指示和更高要求。在保障巡回检察实现这一工作要求上,《工作规定》从办案主体、办案要求、办案程序上体现了案件化办理要求。

明确了看守所巡回检察区别于监狱巡回检察的规定

侯亚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针对看守所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工作规定》对看守所巡回检察的有关要求作出了区别于监狱巡回检察的规定:

巡回检察的组织层级不同;

巡回检察的时间不同;

三是巡回检察的数量要求不同。

切实筑牢和扎实刑事司法公正的“篱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密切司法实务协作配合,支持检察机关通过巡回检察,加强对“三类罪犯”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减假暂”活动中严重违法问题的监督,助力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充分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认真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筑牢和扎实刑事司法公正的“篱笆”。

全力支持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朱伟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监管部门将全力支持该项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驻所检察和巡回检察的顺利开展,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推动公安监管规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统筹推进监狱综合治理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今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司法部决定在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中统筹推进监狱综合治理,将监狱系统执法检查、警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检察机关巡回检察指出的问题一并纳入治理范围。监狱综合治理一方面突出监狱执法管理和改造罪犯工作,确保问题彻查彻治。一方面突出建章立制,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性文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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