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9 09:34: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21〕34号

为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紧扣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深刻认识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全局性意义,准确把握中部地区功能定位和区位优势,主动对接中部地区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2.聚焦主要目标,准确把握服务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紧紧围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2025年和2035年主要目标依法履职、精准发力。着力加强对种源种业、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及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创新发展。着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保障协调发展。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强化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生态共保联治,保障绿色发展。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内陆高水平开放,保障开放发展。着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保障共享发展。着力完善中部地区法院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区域司法服务一体化发展,满足中部地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服务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协同性。增强大局意识,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协同配合,统筹立审执各领域各环节,以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中部地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严格公正高效规范执行,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服务创新发展,推动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4.激励自主创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判赔力度,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方法和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力度,助推巩固提升中部地区全国粮食生产基地地位。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中部地区能源原材料基地高水平发展。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助力提升中部地区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实力。

5.支持转型升级,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审理涉及承接制造业转移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依法加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等产业和新兴产业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服务保障山西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依法审慎处理涉企业转型案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取得、使用、处分财产等权利和转型过程中的职工权益。依法审慎处理因承接产业转移、产业结构调整等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等案件,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帮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重焕生机。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及时通过破产清算淘汰落后产能,服务中部地区新旧动能转换和提升产业链水平。

6.推动产业融合,引导金融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支持金融服务领域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妥善审理涉融资、理财等风险高发领域案件,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妥善审理电子商务、在线服务等新业态领域以及大数据与交通运输、文旅餐饮等融合引发的新类型案件,助力打造中部地区数字经济新优势。依法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业发展,妥善审理技术转化、创新应用中的各类纠纷,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三、服务协调发展,促进增强城乡区域发展协同性

7.服务城镇建设,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依法审理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省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各类案件,保障重大项目有序高效推进,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建设。依法审理城市更新、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区建设、市政公用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色小镇、居住社区建设等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推进城市品质提升。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

8.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贯彻粮食安全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审判执行力度,促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依法治理,严惩重要农产品走私、制售伪劣农资等犯罪,保障河南等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服务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妥善化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平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休闲农业、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壮大。妥善化解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整治等产生的纠纷,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9.加强司法联动,保障区域协同发展。健全中部地区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协调指导作用,及时分析研判重大司法事项和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积极推动区域司法服务一体化,促进跨域立案服务、执行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涉诉信访会商。深度融入区域重大战略,加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法院与其他沿长江法院工作协调,共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支持山西、河南法院深度参与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更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四、服务绿色发展,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部

10.强化生态修复,推动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服务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积极运用禁止令、诉前保全等多样化措施,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严格执行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性开发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促进长江、黄河流域水源涵养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治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资源保护。以司法手段推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等防洪减灾、防止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服务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落实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保护。妥善处理在建设江河生态廊道、推进环境准入和退出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推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保障长江中下游、华北平原国土绿化行动顺利进行。

11.加强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责任方式,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稳妥审理合同资源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类案件,促进生产领域资源物耗减量化及清洁生产。积极开展碳汇交易、生态保护补偿等新兴领域法律适用研究,稳妥审理环境资源税费、环境容量利用权、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支持中部地区法院与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构建协作机制。积极稳妥审理新能源、新业态相关案件,推动生产、消费、流通、回收等环节绿色化。

五、服务开放发展,促进形成内陆高水平开放新体制

12.强化涉外审判,推动内陆高水平开放平台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案件,完善服务举措,创新司法规则,发挥促进制度型开放重要作用,支持中部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内陆高水平开放平台建设。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开展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国际贸易、投资等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支持中部地区与沿海地区及边境口岸合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提高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水平。加强涉通道工程、仓储物流等案件审理,服务保障中部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完善航运金融、保税油供应等新类型案件审理规则,加强对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综合保税区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及时制定完善司法政策,服务中部地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13.坚持平等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加强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严格规范“查、扣、冻”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能“活封”的不“死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支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妥善审理涉及政府招商引资、特许经营、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助力中部地区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体系,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中外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适用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等权利,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六、服务共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14.切实保障民生,推动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牢牢坚持人民至上,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妥善化解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纠纷,加大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少年法庭建设,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健全与学校、社区联动机制,加大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等的司法保护力度。坚持和发展涉军维权“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加大对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的司法支持力度。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严惩涉疫犯罪,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加大对中部地区特别是湖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司法支持力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严惩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黄赌毒”等犯罪,努力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15.提升服务水平,增加高品质诉讼服务供给。完善“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效机制,加强司法便民利民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便利群众诉讼。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与应用,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升级全流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准确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司法质量效率。推广执行事务中心建设,搭建一站式执行事务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16.多元化解纠纷,协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寻乌经验”“法官进网格”等有益做法,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充分运用平安建设考核和创建“无讼”乡村(社区)等政策制度,加强与基层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等衔接,有针对性开展矛盾风险排查化解,从源头减少涉诉矛盾隐患。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和法院信息共享,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常态化,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积极营造崇法尚德的社会氛围。充分运用巡回审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七、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17.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整体合力。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中部地区法院要积极参加党委领导或政府主导的协作会商机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积极争取监督支持,广泛凝聚推动工作的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推动服务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中部六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准确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发挥好指导协调、组织实施作用。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提出具体工作举措,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18.锻造过硬队伍,增强服务大局的司法能力水平。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巩固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决筑牢政治忠诚,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向李庆军、胡国运、周春梅、魏晶晶、杨军等法院英模典型学习活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联合培训和业务交流,大力培养符合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司法人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为服务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3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