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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小金库”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一定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时间:2021-12-29 15:24:25

律师解答: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或是单位没有入财政账的合法收入,或是单位违法所得。对于没有入账的合法收入,只是在财务管理形式上没有入法定账,并不影响该钱款的所有权性质,显然应当属于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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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因此,不符合上述挪用公款的行为特征的,不成立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二款【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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