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矢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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