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2-01-06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均存在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便利。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从侵犯客体来看,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是从侵犯对象来看,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三是
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培训资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主观目的系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产,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如并未采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应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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