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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X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李辰君、晏建强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7 15:33:19 浏览:186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1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亮点: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退侦公安终止侦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OR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案例综述:Z某因为在某公司兼职冒充客服拨打电话“吸粉引流”至QQ群,其中一名被害人被QQ群里面的诈骗分子骗取资金1900余万元。“吸粉引流”这类案件在全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案件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两者虽然量刑相同但是具体到个案不同的辩护思路就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经过研判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


二、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X、Y成立工作室,在明知股票投资推荐可能涉及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从中非法获利仍通过网络招聘客服为股票投资推荐诈骗QQ群提供广告推广引流服务。本案当事人Z某在工作室兼职期间,在明知其工作内容可能导致客户被诈骗的情况下,仍根据工作室提供的客户名单拨打被害人电话,以冒充抖音客服名义的方式引导被害人添加其使用的QQ号,将被害人引流进入股票投资推荐诈骗QQ群中,导致被害人后续被诈骗1900余万元,损失数额特别巨大。


三、办案过程
Z某被取保候审后,通过看到晏建强律师的小红书了解到卓安所,经过全方面了解后其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合伙人李辰君律师、骨干律师晏建强为Z某进行辩护。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Z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两名律师多次与Z某沟通辩护思路、反馈案件情况。
2.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
晏建强律师、李辰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高新区检察院进行异地阅卷,阅卷后两位律师针对卷宗的具体情况初步确定案件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
3、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两名律师迅速组织专家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4、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晏建强律师、李辰君律师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针对案件情况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定性存在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错误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区别结合案情论述主要有以下四点: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而帮信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
2.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要求本人或者他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帮信罪,一般要求被帮助对象已着手实施犯罪且构成犯罪;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通常并不需要相关的专业技能,而帮信罪中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行为人通常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并非提供一般劳务性质的帮助;
4.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
(二)认定Z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证据不足,应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不予起诉
1.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设立通讯群组数量以及发布的违法信息的条数
2.Z某的违法所得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二、即使认定Z某构成犯罪Z某参与时间短、获利较少,具有从犯、自首以及退赃、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对其不予起诉
1.从客观行为来看,向某某兼职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
2.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且具有坦白、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五、办案结果
经过晏建强律师、李辰君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本案证据无法查实,2023年10月19日以Z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而对其终止侦查。


六、办案心得 
现在很多刚刚毕业得年轻人一脚踏出社会一脚便踏入监狱深深感惋惜。作为刑辩律师,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也需要积极投身到相关法制宣传当中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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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李辰君、晏建强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撤销案件。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1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亮点: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退侦公安终止侦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OR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案例综述:Z某因为在某公司兼职冒充客服拨打电话“吸粉引流”至QQ群,其中一名被害人被QQ群里面的诈骗分子骗取资金1900余万元。“吸粉引流”这类案件在全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案件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两者虽然量刑相同但是具体到个案不同的辩护思路就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经过研判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


二、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X、Y成立工作室,在明知股票投资推荐可能涉及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从中非法获利仍通过网络招聘客服为股票投资推荐诈骗QQ群提供广告推广引流服务。本案当事人Z某在工作室兼职期间,在明知其工作内容可能导致客户被诈骗的情况下,仍根据工作室提供的客户名单拨打被害人电话,以冒充抖音客服名义的方式引导被害人添加其使用的QQ号,将被害人引流进入股票投资推荐诈骗QQ群中,导致被害人后续被诈骗1900余万元,损失数额特别巨大。


三、办案过程
Z某被取保候审后,通过看到晏建强律师的小红书了解到卓安所,经过全方面了解后其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合伙人李辰君律师、骨干律师晏建强为Z某进行辩护。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Z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两名律师多次与Z某沟通辩护思路、反馈案件情况。
2.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
晏建强律师、李辰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高新区检察院进行异地阅卷,阅卷后两位律师针对卷宗的具体情况初步确定案件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
3、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两名律师迅速组织专家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4、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晏建强律师、李辰君律师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针对案件情况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定性存在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错误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区别结合案情论述主要有以下四点: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而帮信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
2.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要求本人或者他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帮信罪,一般要求被帮助对象已着手实施犯罪且构成犯罪;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通常并不需要相关的专业技能,而帮信罪中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行为人通常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并非提供一般劳务性质的帮助;
4.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
(二)认定Z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证据不足,应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不予起诉
1.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设立通讯群组数量以及发布的违法信息的条数
2.Z某的违法所得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二、即使认定Z某构成犯罪Z某参与时间短、获利较少,具有从犯、自首以及退赃、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对其不予起诉
1.从客观行为来看,向某某兼职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
2.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且具有坦白、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五、办案结果
经过晏建强律师、李辰君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本案证据无法查实,2023年10月19日以Z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而对其终止侦查。


六、办案心得 
现在很多刚刚毕业得年轻人一脚踏出社会一脚便踏入监狱深深感惋惜。作为刑辩律师,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也需要积极投身到相关法制宣传当中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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