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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5万元怎么量刑?

发布时间:2022-03-18

律师解答: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不直接以数额为依据进行量刑,而重在考虑造成的人体危害后果。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罚的,要注意区别不同情节,恰当量刑。要正确理解本罪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两种情形。根据《药品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参照《药品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重度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八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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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5万元怎么量刑?

发布时间:2022-03-18

律师解答: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不直接以数额为依据进行量刑,而重在考虑造成的人体危害后果。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罚的,要注意区别不同情节,恰当量刑。要正确理解本罪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两种情形。根据《药品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参照《药品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重度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八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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