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具有非法性、成瘾性和危害性的特征,一旦沾染上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历来都是刑事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众所周知,我国对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因实施毒品犯罪而被判处的人数也非常多,那运输、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要达到什么条件会被判处死刑呢?
律师解答:
毒品犯罪的量刑和毒品种类、数额息息相关。根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以上刑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十)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5.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以上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