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22-07-13
甲是一房地产开发商,与A村协商好了要开发该村的某地块。此时,分管承建工作的副市长乙向村里打招呼:上级某领导的子女看中了这块地,这个地块你们得留下,不能给甲开发。事后查明,其实是乙的弟弟丙要开发该地块。甲了解了情况后,就找到了副市长乙,表示:我愿意出一笔钱,你让你弟弟丙退出这次开发吧。乙说好。后甲给了丙1000万元,丙退出了这次开发。乙向村里打招呼,使得甲如愿地成为该地块的开放商。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构成。行贿罪的成立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行为人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或者丈夫,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这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此时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实际控制这笔财物的。但本案中,副市长乙的弟弟丙是成年人,且与副市长经济各自独立,很难说这笔钱给予了丙之后,副市长乙就可以控制这笔钱了。再者,甲原本就已经与村里协商好了要开发该地块,甲为了重新开发该地块,主观上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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