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了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免于刑事处罚,那么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吗?
律师解答:涉嫌挪用公款罪可能被判免于刑事处罚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无挪用公款犯罪事实;(2)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犯罪已过期限的;(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6)、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会见、阅卷后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和证据,对案件取得免于刑事处罚结果具有重要作用,建议联系专业给予帮助。
法律依据:《》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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