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办理业务窗口工作,遇上朋友介绍人过来,我给他行方便帮他办理了合法业务,他为了表示感谢给了我一些财物。这样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吗?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客观上须表现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事实上已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和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正在请求他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所谋取的利益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上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若为他人办合法业务收受财物的,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可能构成其他受贿类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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