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运输、窝藏、贩卖毒品等行为,是构成的。对于毒品犯罪,不同的毒品有不同的数量要求。那么,毒品犯罪是否应做纯度鉴定呢?
律师解答: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据此,要求对毒品作含量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即使不作含量鉴定,对纯度高低不同的毒品使用同样的量刑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也不致影响刑法公正。所以侦查机关一般只对犯罪的数量超过50克的毒品,方做纯度分析,对于那些每次只贩卖几克,几十克的,包括被查获的数量未超过50克者,一律不进行纯度分析或鉴定。
但作为审查起诉部门及审判机关,大多数人则坚持另一种观点:基于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种的不断出新,所含成分也越来越复杂,同样克数、同种类毒品的犯罪中,纯度高低相差甚远;另外,掺杂掺假等毒品犯罪中的诈骗因素也日益增加,从有利于正确量刑、公正裁判的角度考虑,毒品含量的分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含义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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