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律师解答:
骗取贷款罪的起点,骗取贷款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相隔较远,且罪名的成立以银行金融机构遭受损失为前提。虽然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骗取贷款罪这一具体罪名的追诉期限计算起点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推之,追诉期限应以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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