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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9.5”泸定地震恢复重建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18 来源:四川高院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9.5”泸定地震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围绕省委安排部署,结合涉灾审判工作实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9.5”泸定地震恢复重建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9.5”泸定地震恢复重建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9.5”泸定地震涉及我省甘孜、雅安、凉山等3个市州和12个县(市、区)、82个乡镇(街道),大量基础设施受损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当前,救灾工作已转入过渡安置及恢复重建阶段,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恢复灾区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体现担当作为,彰显司法温度,根据《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将应对灾情作为首要任务。

地震发生后,全省法院系统闻令而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和责任使命,积极投身抗震救灾第一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四川高院党组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及时对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法院在贯彻落实中:

一要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抢险救援的成果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出发,认真做好涉及“9.5”泸定地震灾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把责任扛到肩上,把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严阵以待,履职尽责,将保障和服务抗震救灾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尽力争取筹措救灾物资,主动融入救灾工作中,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进一步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三要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参谋助力,结合因灾发生的帮扶、救助、恢复重建等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政策支持,帮助基层政府指导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助力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四要坚持抗灾抗疫双线作战,两手抓、齐发力,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又持续为推进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优化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是完善涉灾案件便捷立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畅通智能化“非接触式”诉讼服务模式,积极缓解群众因灾情带来的诉讼不便。对于重要、敏感、热点案件的受理,有效运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举措,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或报请提级审理。

二是充分认识涉灾纠纷的特点,强化诉源治理,依托多元解纷工作格局,努力发挥司法调解的重要作用,引导受灾群众依法共建共管共治,从源头上、心结上、根本上化解各类涉灾纠纷。

三是“快审”提速,充分运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及时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涉灾案件的管辖协调,通过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灾区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等问题,尤其要加强对海螺沟法庭等受灾严重法庭的支持力度。对当事人因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四是对受灾群众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的,要简化审查手续,及时办理,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诉讼权利。加大对受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扩大对地震灾区司法救助范围,主动告知受灾群众司法救助政策。积极主动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援助。

三、立足审判职能,切实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全力以赴抓好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确保涉灾案件的高质量处理,有效服务恢复重建大局。

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原则,从重打击刑事犯罪。各级法院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插手矛盾纠纷制造事端、故意破坏灾区稳定、损害抢险救援成果、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信心和决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特殊时期对危害灾区社会稳定的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于严重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严格贯彻宽严格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二是注重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对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灾区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抚养赡养或权益保护诉求方是灾区群众,符合立案条件或已经受理的,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灾区群众人身、财产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尽快解决因地震造成相关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变化而带来的问题;对受灾当事人因灾害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应当予以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因地震毁损或灭失相关证据,受灾当事人举证困难的,要依法放宽举证期限,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对受灾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审查确认。

三是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联动处置涉灾行政纠纷的协调配合机制,高度重视涉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处理,善于开展教育疏导,既注重保护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在过渡安置和灾后重建过程中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维护灾区良好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涉灾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涉灾案件情况紧急、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要加快审查、快速实施,为保障受灾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提供快捷有效的保障。对于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升工作保障实效。

一是加强审判指导,四川高院立案三庭、刑一庭、民一庭、行政庭、执行局确定专人,对应负责灾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相应诉讼条线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导和案件审理指导。

二是结合涉灾案件审判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延伸基层法庭触角,通过“帐篷法庭”“马背法庭”“车载法庭”和“32条巡回路”等多种便民审判方式,将庭开到受灾群众安置地,耐心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

三是注意选培典型案件,切实加强专项审判活动和典型案例的社会指引功能,提升审判社会效果。注意对舆论的正确引导,及时澄清一些涉及矛盾纠纷的谣传和误解,消除受灾群众疑虑。

四是及时总结在应对地震背景下非常态社会矛盾纠纷、破解相关涉法问题过程中形成的积极效果和价值经验,在灾后司法应急响应、诉讼服务、不可抗力、涉灾工程纠纷等方面形成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及时归纳和分析涉灾案件审判问题,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五是灾区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尽快解决海螺沟法庭临时办公问题、实现重建运行,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护好参诉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灾区干警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灾区法院的档案、卷宗、基础设施等审判资源安全,建立涉灾案件专门台账,确保涉灾审判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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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9.5”泸定地震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围绕省委安排部署,结合涉灾审判工作实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9.5”泸定地震恢复重建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9.5”泸定地震恢复重建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9.5”泸定地震涉及我省甘孜、雅安、凉山等3个市州和12个县(市、区)、82个乡镇(街道),大量基础设施受损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当前,救灾工作已转入过渡安置及恢复重建阶段,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恢复灾区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体现担当作为,彰显司法温度,根据《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将应对灾情作为首要任务。

地震发生后,全省法院系统闻令而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和责任使命,积极投身抗震救灾第一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四川高院党组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及时对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法院在贯彻落实中:

一要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抢险救援的成果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出发,认真做好涉及“9.5”泸定地震灾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把责任扛到肩上,把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严阵以待,履职尽责,将保障和服务抗震救灾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尽力争取筹措救灾物资,主动融入救灾工作中,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进一步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三要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参谋助力,结合因灾发生的帮扶、救助、恢复重建等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政策支持,帮助基层政府指导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助力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四要坚持抗灾抗疫双线作战,两手抓、齐发力,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又持续为推进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优化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是完善涉灾案件便捷立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畅通智能化“非接触式”诉讼服务模式,积极缓解群众因灾情带来的诉讼不便。对于重要、敏感、热点案件的受理,有效运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举措,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或报请提级审理。

二是充分认识涉灾纠纷的特点,强化诉源治理,依托多元解纷工作格局,努力发挥司法调解的重要作用,引导受灾群众依法共建共管共治,从源头上、心结上、根本上化解各类涉灾纠纷。

三是“快审”提速,充分运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及时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涉灾案件的管辖协调,通过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灾区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等问题,尤其要加强对海螺沟法庭等受灾严重法庭的支持力度。对当事人因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四是对受灾群众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的,要简化审查手续,及时办理,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诉讼权利。加大对受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扩大对地震灾区司法救助范围,主动告知受灾群众司法救助政策。积极主动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援助。

三、立足审判职能,切实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全力以赴抓好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确保涉灾案件的高质量处理,有效服务恢复重建大局。

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原则,从重打击刑事犯罪。各级法院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插手矛盾纠纷制造事端、故意破坏灾区稳定、损害抢险救援成果、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信心和决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特殊时期对危害灾区社会稳定的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于严重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严格贯彻宽严格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二是注重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对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灾区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抚养赡养或权益保护诉求方是灾区群众,符合立案条件或已经受理的,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灾区群众人身、财产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尽快解决因地震造成相关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变化而带来的问题;对受灾当事人因灾害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应当予以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因地震毁损或灭失相关证据,受灾当事人举证困难的,要依法放宽举证期限,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对受灾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审查确认。

三是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联动处置涉灾行政纠纷的协调配合机制,高度重视涉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处理,善于开展教育疏导,既注重保护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在过渡安置和灾后重建过程中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维护灾区良好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涉灾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涉灾案件情况紧急、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要加快审查、快速实施,为保障受灾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提供快捷有效的保障。对于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升工作保障实效。

一是加强审判指导,四川高院立案三庭、刑一庭、民一庭、行政庭、执行局确定专人,对应负责灾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相应诉讼条线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导和案件审理指导。

二是结合涉灾案件审判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延伸基层法庭触角,通过“帐篷法庭”“马背法庭”“车载法庭”和“32条巡回路”等多种便民审判方式,将庭开到受灾群众安置地,耐心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

三是注意选培典型案件,切实加强专项审判活动和典型案例的社会指引功能,提升审判社会效果。注意对舆论的正确引导,及时澄清一些涉及矛盾纠纷的谣传和误解,消除受灾群众疑虑。

四是及时总结在应对地震背景下非常态社会矛盾纠纷、破解相关涉法问题过程中形成的积极效果和价值经验,在灾后司法应急响应、诉讼服务、不可抗力、涉灾工程纠纷等方面形成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及时归纳和分析涉灾案件审判问题,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五是灾区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尽快解决海螺沟法庭临时办公问题、实现重建运行,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护好参诉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灾区干警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灾区法院的档案、卷宗、基础设施等审判资源安全,建立涉灾案件专门台账,确保涉灾审判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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