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本节之规定,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后者的范围比较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食药犯罪
#食药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金融犯罪
2024/01/02 18:55
2024/01/02 15:29
2023/12/30 14:45
2023/12/29 09:52
2023/12/28 10:56
2023/12/27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