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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光碟牟利侵犯著作权 四川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马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朱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某批发市场经营“川策音像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地购进大量盗版光碟进行批发零售。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朱某购买视听作品母盘、刻录机、空白U盘,自行刻录影视剧、歌曲等,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及云南省、四川省宜宾市等地商户,销售数量达数万份。

2017年以来,马某某在官渡区经营“鸿燕音像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广东广州、深圳等地及被告人朱某处购进大量盗版光碟和U盘进行批发零售。2017年、2019年,马某某先后两次被昆明市文广局行政处罚。2020年11月,马某某再次经营“鸿燕音像经营部”,将库存的光盘及U盘进行批发零售,同时继续从广州、深圳等地及被告人朱某处购进盗版光碟和U盘进行批发零售。马某某还购买刻录机、空白U盘,自行刻录影视剧、歌曲等,销售给云南省、四川省宜宾市等地商户,销售数量达数万份。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所经营的“川策音像经营部”、马某某所经营的“鸿燕音像经营部”进行搜查,查获朱某用于贩卖的侵权U盘7031个、光盘117611张。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搜查,查获马某某用于贩卖的侵权U盘9220张、光盘153449张。经鉴定,从被告人朱某、马某某处查扣的疑似盗版歌曲类、影视类光盘、U盘等属非法出版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数十万份,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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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朱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某批发市场经营“川策音像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地购进大量盗版光碟进行批发零售。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朱某购买视听作品母盘、刻录机、空白U盘,自行刻录影视剧、歌曲等,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及云南省、四川省宜宾市等地商户,销售数量达数万份。

2017年以来,马某某在官渡区经营“鸿燕音像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广东广州、深圳等地及被告人朱某处购进大量盗版光碟和U盘进行批发零售。2017年、2019年,马某某先后两次被昆明市文广局行政处罚。2020年11月,马某某再次经营“鸿燕音像经营部”,将库存的光盘及U盘进行批发零售,同时继续从广州、深圳等地及被告人朱某处购进盗版光碟和U盘进行批发零售。马某某还购买刻录机、空白U盘,自行刻录影视剧、歌曲等,销售给云南省、四川省宜宾市等地商户,销售数量达数万份。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所经营的“川策音像经营部”、马某某所经营的“鸿燕音像经营部”进行搜查,查获朱某用于贩卖的侵权U盘7031个、光盘117611张。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搜查,查获马某某用于贩卖的侵权U盘9220张、光盘153449张。经鉴定,从被告人朱某、马某某处查扣的疑似盗版歌曲类、影视类光盘、U盘等属非法出版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数十万份,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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