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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0 18:08:21 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淄环发〔2022〕71号)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职能作用,落实“全员环保”、“刑责治污”工作要求,共同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审判等程序,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

二、工作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办理环境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公安局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市公安局负责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市生态环境局正在查处的案件可能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市公安局可根据行政执法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

(三)市检察院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对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

(四)市法院充分行使审判职责,及时审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研究制定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主要包括:通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研判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势;制定防范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措施;交流总结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正确把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尺度和标准,力求规范统一;协调有关执法事项和行动计划,有效整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形成纪要,各单位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二)联勤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成立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专门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确保联合工作办公室正常运转;市公安局根据警力情况选择派驻干警入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提供保障执法联动所需警力;市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进驻联合工作办公室,引导案件侦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应当予以配合。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报工作信息、筹备联席会议、协调联勤联动执法及案件移送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联动执法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在执法办案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联动执法办案工作机制:

1.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前,经与市公安局会商,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2.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认为确有必要市公安局配合的。

3.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需要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

4.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经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协商有必要进行联动执法的情形。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可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四)案件移送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在查办案件过程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向市公安局移送,提供相关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对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行政执法主体与程序合法、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生态环境犯罪事实发生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对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移送;市生态环境局仍不移送的,市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市公安局,建议立案侦查。市生态环境局因市公安局不接受移送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建议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或者因对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市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市检察院对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公安局。       

市法院对受理的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并将审判结果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生态环境监管、案件查办等问题,市法院可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线索的,市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强制执行。

(五)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

1.咨询会商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市法院加强沟通协商,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市法院,市法院可以就生态环境专业技术问题咨询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对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进行个案会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经市公安局商请或者市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市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侦查。

2.挂牌督办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建立重大污染环境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启动督办程序,分工协作,快速处理案件。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以下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在全市乃至省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市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六)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送数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抄送统计报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通报工作信息,反映执法情况,互通办案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提供适用一般程序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市公安局提供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市检察院提供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市法院提供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受理、判决、执行的信息。

(七)协作配合制度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市公安局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可能作为犯罪证据的材料,及时补充移送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需要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并出具明确结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八)联合培训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市法院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适时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共同举办培训班或者相互邀请专业人员授课,通过解读相关制度规范、讲解调查取证、分析法律适用、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能力。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设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听取汇报,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部门加强对区县的工作指导,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密切关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三)积极评先树优。根据省级部门安排,每年组织开展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表扬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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