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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考验期内再犯罪 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23-01-16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我已经在司法所接受了一年多的社区矫正,只有几个月考验期就届满,但是我一时糊涂,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近日,收到判决书的柳某懊悔不已。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经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撤销了对柳某的原缓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未满18周岁的柳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柳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时报到、安心接受改造、服从监管,总体表现良好。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即将届满的前几个月,因与社会上不良青年结识,他再次误入歧途。

2022年6月,邹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跑分”,柳某和李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邹某银行卡内的资金盗取出来后分赃,柳某将分得的赃款全部挥霍。公安机关发现该涉案团伙后,对柳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柳某系该县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当日向公安县检察院通报柳某的涉案情况。

公安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共同提前介入该案,针对柳某的犯罪故意、在团伙中的作用及赃款去向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细的引导侦查意见。2022年10月18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柳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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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在司法所接受了一年多的社区矫正,只有几个月考验期就届满,但是我一时糊涂,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近日,收到判决书的柳某懊悔不已。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经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撤销了对柳某的原缓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未满18周岁的柳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柳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时报到、安心接受改造、服从监管,总体表现良好。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即将届满的前几个月,因与社会上不良青年结识,他再次误入歧途。

2022年6月,邹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跑分”,柳某和李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邹某银行卡内的资金盗取出来后分赃,柳某将分得的赃款全部挥霍。公安机关发现该涉案团伙后,对柳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柳某系该县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当日向公安县检察院通报柳某的涉案情况。

公安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共同提前介入该案,针对柳某的犯罪故意、在团伙中的作用及赃款去向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细的引导侦查意见。2022年10月18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柳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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