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不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更多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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