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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竞合

发布时间:2023-03-22 11:49:49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两种交通违法犯罪。那么,当两种犯罪同时存在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关于交通事故的两种不同的刑事罪名,但是实践中会有人同时触犯这两种罪名,因此是可能数罪并罚的。
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从概念中可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的重要条件,醉酒驾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在自身定罪中使用一次,另在交通肇事定罪时再使用一次,等于一个行为在定罪量刑中二次重复使用,从而使一个行为受到双重处罚,这违背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为根据法律基本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个行为只能接受一次处罚。
考虑到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结合公平原则,此种情形应根据吸收犯原理,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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