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回单属于犯罪行为。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传播、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或其他货币有价证券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货币罪”、“非法出售用于伪造货币的工具罪”等相关罪名。
【律师解答】
伪造银行回单是指恶意制作或篡改银行回单,以获得不当利益并且误导他人的行为。此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金融市场秩序,因此被我国法律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在中国,伪造银行回单等行为涉及到多项法律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传播、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或其他货币有价证券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货币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非法出售用于伪造货币的工具也可被定罪为非法出售用于伪造货币的工具罪。需要注意的是,伪造银行回单的主体可以为个人或组织,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着犯罪分工、互相串谋等情况。法律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承担,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