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进项抵税属于偷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销售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购买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未经税务机关认定,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法律分析】
中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以企业的增值额作为纳税依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支付的进项税可以抵减应纳的销项税。但是如果企业虚构、伪造进项,即所谓“骗取进项抵税”,就会导致企业少交税甚至不交税。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国家财政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我国刑法对骗取进项抵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偷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销售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未经税务机关认定,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行为都属于骗取进项抵税的行为。如果企业涉嫌骗取进项抵税,将会面临税务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追缴欠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