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更多关于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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