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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