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罪更多的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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