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3-06-16
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债务,由生产厂商或贩卖者承担。在具体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财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税务法规,规范财务管理和纳税行为,以避免因为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债务。
【法律分析】
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相关的债务应由生产厂商或贩卖者承担。生产厂商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如果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生产厂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贩卖者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责任人,因此也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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