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更多有关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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