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一般原则包括:1、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2、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3、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4、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
【法律解析】
签认罪认罚后三个月内出量刑。量刑幅度若为三年到五年的,具体的量刑规定需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确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