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四川省对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考虑涉案金额、数量、时间、频次、社会影响等因素。
【法律解析】
虚开发票罪是指以虚假交易为名义,无实际商品或服务交易而编造的交易凭证(如发票等)开具后,假借抵扣、退税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以虚假交易为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罪,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在四川省的司法实践中,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涉案金额。经济案件中,以被骗取税金的金额作为立案标准是比较常见的,四川省也不例外。具体而言,如果案件中所涉及的虚开发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2. 数量。案件中涉及的虚开发票数量也是立案标准之一,如果数量过多、频次较高,就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犯罪。3. 时间和频次。如果案件中虚假交易行为的时间跨度较长,或者多次重复发生,则可能增加立案的难度和成本,但并不影响其构成虚开发票罪。4. 社会影响。虚开发票罪涉及到国家税收经济利益,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税收秩序的维护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那么也会对立案标准产生影响。总之,四川省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根据案件中涉及到的金额、数量、时间、频次、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衡量和判断,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将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所涉及刑罚的轻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