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都属于贪污犯罪,但具体概念有所不同。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者职务中,将本单位财物挪为个人或者有关单位使用的行为;而挪用资金则是泛指挪用某一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的行为。
【法律解析】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都是属于贪污犯罪中的一种,但概念有所不同。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者职务中,将本单位财物挪为个人或者有关单位使用的行为。具体来说,挪用公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挪用财物,即将公款、公物、公车等挪为个人所有或者转移给与个人有关的其他单位;二是据为己有,即将公款、公物据为个人所有,或者转移给与自己有关的其他单位;三是虚列支出,即编造虚假的业务或者事项,骗取公款支出;四是违规发放奖金、津贴,即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违规分配公款。而挪用资金是泛指挪用某一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的行为,其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挪用公司资金,即将公司的资金挪为个人所有或者转移给其他单位;二是挪用他人资金,即将个人的资金挪为个人所有或者转移给其他单位。因此,虽然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都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但具体概念有所不同。同时,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都是不道德且非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