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款是犯罪行为,即使返还了贪污的钱款,也不能免除罪责。但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收受非法财物的犯罪行为。对于贪污公款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返还贪污的钱款,在法律上都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认罪悔罪,并且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赃款,还能够主动协助查清情况和追缴贪污的资产,法院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具体来说,可以减轻刑罚或者适用等做法,但不代表可以免除罪责。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返还贪污的款项并不能有效地减轻刑罚。必须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被害人受损程度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建议公众要珍惜法律机会,遵守法律规定,远离贪污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