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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

发布时间:2023-08-18 11:44:13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对刑事案件的起诉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条款旨在简化程序、高效办案,但仍需依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对刑事案件的起诉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种程序被称为“不予抗诉”。该规定主要出于程序效率和便利性的考虑。在涉及较为明确且证据确凿的案件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选择不提起异议,即默认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这样做有助于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特别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和明确的犯罪案件。然而,即使不提起异议,法院仍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判决。法院应依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听取被告人的陈述、质证证人、辩论等。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仍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刑事诉讼法》存在这样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提起异议,并且可以在特定程序中撤回异议。最终,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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