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30万,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在3万以上不满5万的,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挪用资金数额为五万,时间超过三个月为归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后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将会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并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以上不满2万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挪用资金并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为2万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后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30万或者挪用资金3万未退还,为有期徒刑3年,此后每增加8500元或者未归还资金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资金1.5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此后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者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