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3-09-22
1、犯罪主体不同。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2、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3、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法律分析】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主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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