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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探视制度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1-07-13

 

 为了保障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探视规定内容如下“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更多关于看守所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看守所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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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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