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贵池县,初中,无业,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贩卖、,于2017年6月3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一案,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皖17刑初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在2017年6月26日的事实中其只有购买50克毒品的故意,原审对于其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认定错误;在2017年5月6日购买毒品的过程中主要由齐某出资,其不起主要作用,原审法院认定其系错误;
其自身作为吸毒者,对于自己吸食的部分不应定罪,不应将搜查出的全部毒品数量直接等同于贩卖的数量,最多只能定,原审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毒品大部分被收缴、基本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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